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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欧盟CE认证全攻略

对于任何计划将药械组合医疗器械出口欧盟市场的企业而言,CE认证是进入欧盟市场的法定强制门槛。药械组合医疗器械(Combined Medical Device)作为医疗器械中最为复杂的类别之一,在欧盟医疗器械法规(MDR, Regulation (EU) 2017/745)下面临着双重监管要求——既要满足医疗器械的全部法规要求,又要满足药品相关的特殊规定。根据MDR Annex VIII Rule 14,所有药械组合医疗器械自动归为Class III(最高风险等级)。本文将系统解析药械组合医疗器械MDR CE认证的法规框架、分类规则、经济运营商要求、技术文档与临床评价要求、临床试验要求、PRRC与欧盟授权代表要求、认证流程与周期费用,以及认证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,助力企业科学规划认证路径,高效获得CE认证。

一、MDR法规概述

1.1 从MDD到MDR:根本性升级

欧盟医疗器械法规(MDR, Regulation (EU) 2017/745)于2017年5月发布,2021年5月26日正式全面实施,取代了原有的医疗器械指令(MDD 93/42/EEC)和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(AIMDD 90/385/EEC)。与指令不同,法规具有直接约束力,无需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即可统一执行。

MDR的核心变化包括:扩大适用范围、强化临床证据要求(Class III器械原则上必须开展临床研究)、提高透明度和可追溯性(EUDAMED数据库全面启用、UDI系统强制实施)、引入"经济运营商"概念、加重授权代表和进口商法律责任。

1.2 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定义

根据MDR的规定,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是指将某种物质作为组成部分纳入器械中,该物质如果单独使用可被视为药品(包括人血或人血浆来源的药品),且该物质的作用辅助于器械的作用。

核心判定标准

· 主要作用方式:必须是器械的作用(如机械、物理作用)

· 辅助作用:药品的作用(药理学、免疫学或代谢方式)必须是辅助性的,而非主导性的

· 科学证据:物质的作用是否属于药品性质,以及其作用是否辅助于器械的作用,必须基于科学证据进行判定

1.3 MDCG 2022-5:器械与药品边界指南

MDCG于2022年5月发布了MDCG 2022-5《关于医疗器械法规下医疗器械与药品边界的指南》,取代了原有MDD时代的MEDDEV 2.1/3 Rev.3边界指南。该指南重点关注MDD和MDR之间的差异,以及MDR引入的新要求,例如基于物质的器械(规则21)。指南涵盖四个核心领域:医疗器械与药品的界限、草药产品、基于物质的医疗器械、医疗器械和药品组合。指南提供了关键术语的定义,包括"药理学方法"、"免疫学方法"和"代谢方法"的定义。

二、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分类

2.1 MDR分类体系概述

根据MDR Article 51,医疗器械按照预期用途和固有风险分为Class I、IIa、IIb和III四个类别。分类依据MDR Annex VIII的22条规则进行。

2.2 药械组合的分类规则:Rule 14

根据MDR Annex VIII Rule 14,所有将某种物质作为组成部分纳入器械中的药械组合医疗器械,自动归为Class III(最高风险等级)

Rule 14的完整表述为:"所有将某种物质作为组成部分纳入器械中,该物质如果单独使用可被视为药品(包括人血或人血浆来源的药品),且该物质的作用辅助于器械作用的器械,均归为Class III。"

典型示例

器械类型

器械的主要作用

药品的辅助作用

分类

含肝素涂层的冠状动脉支架

机械(弹簧)作用扩张冠状动脉

肝素辅助作用减少血栓形成风险

III类

含庆大霉素的骨替代物(羟基磷灰石)

填充骨科手术中的骨缺损

庆大霉素辅助作用减少感染风险

III类

含药物的血袋

储存和输送血液

药物辅助作用

III类(原MDD下为IIb类)

重要澄清

· 制造商的意图与确定物质的作用无关

· 器械中物质的数量和给药途径与确定物质的作用无关

· 人体可利用的物质的数量是相关的(调味剂、着色剂、抗氧化剂或螯合剂可根据数量排除)

2.3 边界判定:医疗器械还是药品?

根据MDR Article 2(1)的定义,如果产品的主要预期作用无法确定是器械的作用(而非药品的作用),则产品不能被界定为医疗器械MDCG 2022-5提供了详细的边界判定流程图。

三、经济运营商要求

MDR建立了贯穿供应链的"责任链",明确制造商、授权代表、进口商和经销商各自的法定职责。

3.1 制造商(Manufacturer)

制造商的核心义务包括: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、准备和维护技术文档(保存期:不少于15年)、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(DoC)、加贴CE标志、履行上市后监督(PMS)义务、开展临床评价并编制CER。药械组合器械还需满足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。

3.2 欧盟授权代表(EU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)

对于非欧盟制造商而言,指定欧盟授权代表(EU-REP)是强制性的EU-REP的核心职责包括:验证合规性、保存技术文档(不少于15年)、在EUDAMED中登记、监测PMS和警戒活动、报告严重事件和FSCA。EU-REP与制造商承担同等连带法律责任

3.3 进口商(Importer)与经销商(Distributor)

进口商是指位于欧盟境内、将第三国器械首次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经营者,负责验证CE标志、检查标签和包装、保存投诉和召回记录。经销商是供应链中进一步提供器械的经营者。

四、CE认证过程要求

4.1 符合性评估路径选择

由于药械组合医疗器械自动归为Class III,必须选择最严格的符合性评估路径。根据MDR,Class III器械的符合性评估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。对于含有药品成分的药械组合,公告机构在作出决定前,可能需要咨询药品主管当局或欧洲药品管理局(EMA)的意见。

4.2 CE认证标准流程

完整的CE认证流程可分为八个关键阶段:

· 阶段1:边界判定与产品分类(确定产品属于医疗器械还是药品,确认Rule 14是否适用)

· 阶段2:建立质量管理体系(符合ISO 13485和MDR Annex IX,涵盖药品成分的质量管理)

· 阶段3:准备技术文档(含药品成分专门章节)

· 阶段4:完成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

· 阶段5:药品成分的专家报告准备

· 阶段6:选择公告机构并签订合同(需具备药械组合器械审核经验)

· 阶段7:公告机构审核(含药品主管当局咨询)

· 阶段8:获证与上市后义务(EUDAMED注册、PMCF、PSUR)

4.3 公告机构与药品机构的协调

药械组合器械的CE认证涉及公告机构和药品主管当局的双重审查。公告机构在评估含有药品成分的器械时,需要考虑药品成分的质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。这一协调机制增加了认证的复杂性和时间。

五、CE认证技术文档要求(Annex II & III)

技术文档是MDR合规的"脊梁"。对于药械组合器械,技术文档的要求远高于普通器械

5.1 技术文档的核心结构(Annex II)

根据MDR Annex II,技术文档应包含:器械描述与规格(包含药品成分的详细描述)、制造商提供的信息、设计和制造信息(含药品成分供应商信息)、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(GSPR)映射、风险管理(基于ISO 14971,涵盖药品相关风险)、产品验证与确认(含药品成分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性验证)。

5.2 药品成分的专门章节

药械组合器械的技术文档必须包含药品成分的专门章节,分为五个部分:管理信息、文件摘要(包括风险分析、药品成分存在的理由、各组件作用方式的描述)、专家报告(质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)、附加信息、结论。

5.3 上市后监督文档(Annex III)

MDR Annex III对上市后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:上市后监督计划(PMS Plan)、上市后临床跟踪计划(PMCF Plan)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(PSUR)、上市后监督报告(PMSR)、安全和临床性能综述(SSCP)。

六、临床评价要求

6.1 临床评价的核心要求

根据MDR Annex XIV,临床评价是一个系统性的、有计划的过程。临床评价必须全面且客观,同时考虑有利和不利的数据

6.2 药械组合器械临床评价的挑战

· 双重证据要求:需要同时证明器械和药品成分的安全有效性

· 药品成分的辅助作用论证:必须基于科学证据证明药品的作用是辅助性的

· 药物-器械相互作用:需要评估药品成分与器械之间的相互作用

· 长期随访数据:需要提供长期安全性和性能数据

· 等同性证明更加困难:药械组合器械的等同性比普通器械更为复杂

七、临床试验要求

7.1 临床试验的强制要求

根据MDR Article 61(4)Class III器械原则上必须进行临床试验。药械组合器械作为Class III器械,同样适用这一要求。

7.2 临床试验的豁免条件

根据MDCG 2023-7指南,Class III器械在以下情况下可豁免强制性临床试验:器械是对制造商已上市器械的修改且不影响安全性和性能、修改后的器械已被证明与已上市器械等效、已上市器械的临床评价足以证明符合性、公告机构确认PMCF计划充分。

7.3 临床试验可以在中国开展吗?

答案是肯定的。欧盟MDR并未对临床数据的来源地作出限制。中国数据用于欧盟申报需满足:符合GCP原则、试验设计充分、临床性能可转移、数据质量完整、关键文件提供英语翻译。

7.4 ISO 14155:2020的要求

ISO 14155:2020MDR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强制性遵循标准。该标准规定了临床研究的设计、实施、记录和报告的良好临床实践要求。

7.5 临床试验的审批流程

准备申请文件 → 获取CIV-ID → 伦理委员会审查 → 主管当局评估(协调评估程序) → 各国国家提交 → 获得各国批准。

八、法规负责人(PRRC)要求

根据MDR Article 15,制造商和欧盟授权代表都必须在其组织内至少配备一名法规负责人(PRRC)。制造商的PRRC和EU-REP的PRRC不能是同一个人

九、欧盟授权代表的选择

选择EU-REP的关键考量因素:是否位于欧盟境内并拥有商业注册地址、是否配备合格的PRRC、是否具备MDR和药品法规的双重专业知识、是否能在EUDAMED中完成注册、是否具备处理不良事件和FSCA的能力、是否具备中英文双语服务能力。

十、认证的流程、周期与费用

10.1 认证流程

阶段

内容

预估时间

阶段1

边界判定与产品分类

1-3个月

阶段2

QMS体系搭建

6-12个月

阶段3

技术文档准备(含药品成分专门章节)

8-14个月

阶段4

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

12-36个月

阶段5

药品专家报告准备

3-6个月

阶段6

选择公告机构并签订合同

1-3个月

阶段7

公告机构审核(含药品机构咨询)

14-20个月

阶段8

审核发现整改与关闭

3-6个月

全流程预估

 

3-5年

10.2 费用构成

药械组合器械MDR CE认证费用远高于普通Class III器械:公告机构审核费(数十万欧元以上)、临床评价费用(数十万欧元)、临床试验费用(极高)、药品专家报告费用(数万欧元)。

十一、CE认证的重点与难点

重点:正确的边界判定、Rule 14的准确应用、充分的临床证据、完整的技术文档(含药品成分专门章节和专家报告)、药品成分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性验证。

难点:双重监管框架、公告机构与药品机构的协调、临床证据门槛极高、等同性证明更加困难、公告机构资源短缺、技术文档要求极为严格。

十二、总结

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的欧盟CE认证是难度最高、要求最严、周期最长、费用最高的认证路径之一。成功获得认证需要正确进行边界判定、准确应用Rule 14、理解临床试验的强制性、合理选择试验地点、严格遵守ISO 14155、准备完整的技术文档(含药品成分专门章节)、选择有经验的公告机构、指定专业的欧盟授权代表、合理规划时间与预算(全流程通常需要3-5年)。

 


龙德在药械组合医疗器械MDR CE认证领域可以提供以下专业服务:

· 药械组合器械CE认证可行性评估与路径规划(边界判定、Rule 14分类确认)

· MDCG 2022-5边界指南应用支持

· 质量管理体系(QMS)搭建与优化(MDR Annex IX + ISO 13485)

· 技术文档全流程编制(Annex II & III:GSPR映射、风险管理、药品成分专门章节、SSCP等)

· 药品专家报告准备(质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)

· 临床评价报告(CER)撰写与支持

· 临床试验策略规划与支持(试验地点选择、方案设计、审批支持)

· 中国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欧盟申报的评估与转化

· 上市后监督(PMS)与PMCF体系建立

· 公告机构与药品机构沟通与审核支持

· 欧盟授权代表(EU-REP)服务(龙德在爱尔兰设有实体机构)

· 欧盟进口商(Importer)服务(龙德爱尔兰公司)

· PRRC(法规负责人)服务

· EUDAMED注册与UDI管理

· 药械组合器械MDR CE认证培训服务


龙德爱尔兰公司 —— 专业的欧盟授权代表(EU-REP)与欧盟进口商(Importer)服务

龙德在爱尔兰设有实体机构,可以为全球医疗器械企业提供合规、专业的欧盟授权代表(EU-REP)服务和欧盟进口商(Importer)服务,全面满足MDR的要求,具备药品法规相关专业知识。

另外,龙德 Hlongmed International Ltd. —— 专业的FDA US Agent(美国代理人)服务

龙德在美国设有实体办公机构——Hlongmed International Ltd.(龙德国际),可以为全球医疗器械企业提供合规、高效、专业的FDA美国代理人服务,全面满足21 CFR 807.40的要求。

龙德不仅是法规咨询服务商,更是值得信赖的医疗器械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合作伙伴。龙德的资深专家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药械组合医疗器械MDR CE认证全流程辅导,助您的产品安全、高效地获得CE认证!

欢迎您联系龙德,我们愿与您携手,将中国优质的产品推向全球!